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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
时间:"2019-07-01 10:53"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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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胶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机构设在研究室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第四条:协助馆里科研、业务工作的年度计划。

第五条: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
第六条: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
第七条:评审馆科研成果奖。

第八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举办学术研讨会。

第九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三章 组织形式

第十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、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党委会批准。
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由6人组成 。

第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馆长担任。
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、会议记录。

第四章 权利义务

第十九条:权利
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
第二十条:义务

1.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2.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3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4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5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二十二条:本章程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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