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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
时间:"2019-07-01 10:52"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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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二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三、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
四、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
五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六、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七、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八、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
九、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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